1979年2月,在中华宣布将每一年的3月12日列入植树活动的决定。但实际上早在民国,在中华就早已拥有固定不动的植树活动,而在更悠久的古时候,植绿护绿也早就有传统式可寻,在的植树活动将要来临之际,就要黄历吉日给你回望,中华历史上的植绿护绿。
在中华各代均有惩处盗损树木对策
永乐年间盗木十株“廷杖四十”
元朝大都城外有宽敞的环城河,水岸植有很多树木。德盛年里因照护不善,致十余株花草树木被伐,“成宗闻之,突然感到不爽,令在线查询上奏。”“不日,刑部将盗木者绳之,以法而办。”
明朝为避免 蒙古族残留阵营南侵,在长城内外广植树造林木,加上防御力功效,但有些人擅自砍伐树木,认为柴薪。永乐年间居庸关周边群众盗伐林木十余株,被抓后,“廷杖四十,课以罚款”。
嘉靖年间有工部高官谎报植树总数,骗领植树造林账款,嘉靖帝“勃殊不知怒,斥其胆大妄为,随革官衔,绝不选任,令加罚款。”崇祯皇帝五年(1632年)春,皇陵地宫(十三陵)植树造林千余株,但一个月后很多花草树木枯萎,崇祯帝命人严肃查处。原来是上林苑林衡署(承担皇室桃树花卉栽种组织)高官在购置果苗时,假冒伪劣,购入的是伪劣果苗。义务高官遂被革职查办。
清朝林果业法律法规中对园陵花草树木的维护有严苛要求:“凡盗园陵内花草树木者,皆杖(用鞭挞或竹片打)一百,徒三年。若盗别人坟地内花草树木者杖八十。若计赃胜于(徒杖)本罪者,各加盗罪一等。”雍正继位时规定严苛维护树林:“禁止非时之斧斤,羊牛之踩踏,匪徒之窃盗。”“有违反者必外理,不管官民。”
在植树造林存活率及保养管理工作,清朝也是有明文规定。康熙皇帝时曾要求:种植仪树(公墓内花草树木),预计委官监种,限以三年。限内变枯者,监种官自主补充,限外者,由部复给钱粮补植。
乾隆皇帝、嘉庆年间进一步修定,改成“仪、行树(路面花草树木)株,三年限外,仪树每千株回干(枯萎)不如十株者,免议,十株之上,降一级留任;行树每千株回干不如五株者,免议,五株之上,有关高官罚俸六月,二十株之上,罚俸一年,三十株之上,降一级征用。其仪树每千株回干至一百株之上,行树每千株回干至五十株之上,负责人高官降一级启用,并将负责人重臣罚俸一年。”
光绪年间,有北京香山群众晚间到御园(静宜园)墙内采伐树木十余株,想要去建房,被夜巡的八旗护军抓捕,随后被送往牢房兴师问罪。
民国曾定清明时节为植树活动
警员承担京都植树造林及树木照护
民国四年(1915年)7月,在孙中山的提倡下,那时候的北洋政府将每一年的清明时节列入“植树活动”。从而京都便增加了花草树木栽种及管理方法。先前(清朝末年),京都种植绿化树已由警察承担,自此进一步确立了植树造林及树木照护为检察厅的岗位职责之一。每一年春天,由各市区警察在管辖区大马路两边种植绿化树,另外“临街而巡,以维花草树木,遇损害者,轻则训之,重则罚之,不一言则。”
民国时期十一年(1922年)5月,刘梦庚(字炳秋,湖北人)任京兆尹后,回应孙中山老先生和冯玉祥将军“为国植树造林,惠及于后代”的呼吁,于植树活动(清明时节)之时率军在京西石景山区周边的龙台山顶大规模植树造林。
为纪念本次植树节活动,他还亲自立了一块植树造林碑。正脸刻写“辑威大将京兆尹刘梦庚手植”十二个粗字,反面题有“民国十三年植树活动”署名。它是北京市最开始为“植树活动”三十而立的烈士陵园。
民国十四年(1925年)1月,北平市市人民政府在全省绿化树勘察报告中提及“全省各绿化树,除景山前街有梓树、花楸树,北京天安门广场前有绒花树(合欢树),西黄城根有垂柳外,其他多属龙爪槐(国槐树、刺槐)”。
民国时期十七年(1928年),改为北平市工务局管理方法绿化树。民国时期二十三年(1934年),由北平市农活实验场林务股负责人绿化树,民国时期二十二年(1933年)制订了北平市绿化树方案,从而推动了京都市政道路的园林绿化。
植树节 老黄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