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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日本杂事诗其四十四】原文-清.黄遵宪

《日本杂事诗 其四十四 》作者:清·黄遵宪
《棠阴比事》费参稽,新律初颁法未齐。
多少判官共吟味,按情难准佛兰西。
注:府县止理民事,刑讼专司于裁判所,而直隶司法省。明治六年,颁新律纲领,参用大明律、泰西律,然法多未备。判官上事,每吟味其事情,难于判结云云。吟 味,公牍中语,谓审度也。近又由司法省撰《民法》、《刑法》二书,专用法兰西律,交元老院议之,未及颁行。余俟详《刑法志》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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